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張韶涵2009年曾被離婚的父母聯手指控棄養,近日又被舅舅帶著她的父親,向媒體爆料張韶涵不給生活費,要求她下跪道歉。事實上,張韶涵15歲就在加拿大打工賺錢,20歲時在台灣演出「MVP情人」走紅,收入全權交給媽媽打理,但媽媽卻在她27歲時,帶著她上億台幣存款離家。 27歲的她開始自管帳戶,第一次走進銀行存錢,她說「好像人生重新再開始一樣」。

張韶涵2012年接受「壹週刊」訪問時表示,自己也不懂家醜事件怎麼會變成這樣,「你不懂,我也不懂!很多人問我,我也不懂。 現在發生那麼多社會案件,他們自己懂嗎?旁邊的人懂嗎?」張韶涵表曾說過,對於父母問心無愧,她表示該做的都做了,只能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uhmywvqaikd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